• 2016-04-20 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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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20 17:05 来源: 作者: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冷藏车厂家

      近年来,各地依法加强专利广告市场监管,专利广告发布行为得到规范。但是,仍有部分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违法专利广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保障专利广告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要求,依据《专利法》、《广告法》和《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专利广告市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辽宁省内以专利名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网络、路牌、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印刷品等媒介形式刊播、设置、张贴、散发广告的,均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要求,符合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发布虚假违法专利广告。

      二、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查验《专利登记簿副本》等证明文件,保证广告涉及的专利内容真实、时限有效;广告主与专利权人不一致的,还应查验广告主是否具有专利权人的合法授权文件。

      三、发布专利广告,应当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标明专利种类和专利号。即采取:“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或“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号”,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号”样式。不得泛称“中国专利”、“专利产品”或“专利技术”等不规范形式或用语。

      专利广告涉及的专利非产品主要部分的,应当注明,如“包装袋”、“瓶”,以免误导消费。

      四、发布涉外专利广告,应当遵守中国法律,符合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采用法定形式发布专利广告。不得泛称“某国专利”、“国际专利”、或“多国专利”等不规范形式或用语。

      专利授权涉及国家的主权,境外专利在中国境内没有法律效力。境外专利申请在优先权期限内,没有在中国申请专利并且要求中国优先权的,该境外专利在中国属于公知技术。

      涉外专利广告所依据境外专利应当处于有效状态,并且以其为优先权的中国专利法律状态有效。

      进口境外产品,按照境外法律要求在产品上标明境外专利号的,不视为虚假专利广告。但是,单独发放的宣传单仍须符合上述要求。

      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可以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法律状态证明文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出具法律状态证明文件《专利登记簿副本》。

      六、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本地区内的专利广告的日常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广告涉及专利的法律状态信息,作为立案查处的初步依据。

      七、发布专利广告违反法律规定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做出相应处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构成假冒专利的产品经营者、销售者进行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停止不符合法定式样的专利广告发布,查处虚假违法专利广告。

      八、鼓励举报投诉虚假违法专利广告,发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电话12330作用,接受社会公众举报投诉。举报投诉受理后,及时向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转交案件线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举报投诉内容,按有关规定要求反馈处理结果。

      九、建立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制度。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横向沟通,有关情况及时通报,重要问题共同研究,集中检查相互配合,加强对下指导。对于属于对方职权范围的案件及时移送,接受部门不得拒绝。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假冒专利查处和专利监管的有关情况通报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涉嫌发布虚假违法专利广告监测和案件查处情况及时通报本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将加强对下级单位的工作指导,统一工作内容、标准和要求,全面推进专利广告监管的各项工作。

      十、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将对各地开展加强专利广告规范管理活动进行督导,适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监管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各知识产权局、工商局今年11月30前联合上报规范专利广告活动总结。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张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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