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09-23 1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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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新网9月23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音讯,2016年9月22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对湖北省仙桃市毛嘴山红废旧收回门市部污染环境案,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仙桃市毛嘴山红废旧收回门市部(以下简称山红门市部)于2013年至2015年间,在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运营许可证、未建造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运营收回废旧蓄电池事务,并使用渗坑搜集电解液。富含重金属铅的酸性电解液未经处理,经过渗坑及渗坑内的排水管渗进土壤和流入邻近水沟,对周边环境形成严峻污染。

    2015年7月1日,湖北省环境督查总队法律人员在山红门市部进行检查时,对渗坑、排水口等处的废液进行了现场采样。经湖北省环境监测基地站监测,废液样品pH值呈酸性,且均富含重金属铅。

    同月,仙桃市环保局先后对山红门市部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议和行政处罚决议,并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2015年12月10日,仙桃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丁山红处以惩罚。山红门市部在其违法行为被法律有些查办后,中止了违法出产,但对其形成的污染未采纳任何修正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立案后,托付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山红门市部违法排污形成的环境危害进行检查评价。

    2016年8月19日,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了采样检查陈说,检查成果显现,山红门市部排污口土壤铅浸出浓度为7.98mg/L,属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排水沟内有些土壤浸出液pH值小于2,归于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被污染的土地至今没有修正,社会公益利益仍处于继续被损害中。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在实行检查起诉责任中发现该案头绪,依据统辖规则,移交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检查办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经实行诉前程序,辖区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有些地区展开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则,就该案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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