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11-10 2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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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标题:“王文军案”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扼要剖析

    从前因“差人打死女民工”致使广泛重视的“王文军案”,经过了司法机关一年多的诉讼进程,总算有了断论,山西省太原市中级公民广州电动车展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文军等人遭到法令的制裁,因该案而致使的差人法律极限的评论以及怎么处理好警民联络等疑问,信赖经过本案的处理,社会各界能够逐渐达到某些一致。笔者以为,公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确定实践了解,适用法令稳当,科罪量刑合理,值得一定。现仅就本案中各被告人的做法性质做一些剖析。

    一、本案被告人王文军在施工现场的做法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

    从庭审查询证实的案子实践看,应当着重的是,被告人王文军等人在接到报案后,到现场处置胶葛的法律活动,具有合理性的。当经过现场查询发现了涉事民工后,将涉事民工带上警车;在涉事民工的工友进行阻止法律活动时,将该波折者强行带上警车,以及在涉事民工王友志的老婆、本案的被害人周秀云继续阻遏差人法律时,将周秀云强行拖离警车的扫除波折公事的做法等等,均归于正常的法律活动。在民众遵法知道相对冷酷的状况下,即便差人们在法律进程中的详细做法的合理性存在质疑的地方,也没有超出治安法律的规模,差人们的做法依然归于法律做法,性质没有发作改变。

    致使差人法律性质由治安行政法律做法转变为刑事违法的,应定格于“差人将周秀云拖离警车——周秀云抱住差人王文军腿部——王文军将周秀云摁倒在地——周秀云逝世”这一系列实践中。关于如此的案子实践,被告人王文军的辩解人作了无罪辩解,很多差人和大众也以为被告人王文军的做法仅属不妥而不构成违法。起诉书指控王文军成心损害(致死)罪;也有一些民众以为应当严惩“恶警”,呼吁适用死刑。笔者以为,一自个的做法是不是构成违法,在查清实践,依据的确、充沛的基础上,衡量的标准只能是看其做法是不是契合刑法规则的违法构成。依据法庭查明的实践和刑法规则,我以为,被告人王文军的做法构成了刑法第233条规则的过错致人逝世罪。

    首要,被告人王文军施行广州新能源车展了能够致使被害人周秀云伤亡的风险做法。从法庭查明的案子实践能够看出,在与被害人周秀云的肢体抵触中,被告人王文军揪着周秀云的头发使其坐在地上,周秀云将被告人王文军的警裤撕破并用双手捉住裤兜邻近,时期,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屡次请求周秀云甩手,周秀云不听劝止,两头相持近7分钟。被告人王文军再次请求周秀云松手遭到拒绝后,遂扭按周秀云头部使其躺倒在地。往后,被告人王文军用脚踩住周秀云的头发,继续约23分钟。在这一系列做法中,既包含了扫除周秀云波折其继续实行公事活动的合理的一面,也包含了扫除波折的手法做法的强度与(周秀云)波折做法的强度份额严峻失衡、因而也是极不稳当的一面。换言之,这种扫除波折的做法包含了致使别人身体健康的损害、乃至危及生命的高度风险性。正如鉴定定见所言:周秀云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害(颈椎骨折、颈椎间盘开裂、颈髓损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用衰竭。咱们既不能由于致使了周秀云逝世的成果,就彻底否定被告人法律合理性的一面,也不能由于法律具有合理性而有意掩盖被告人做法的不妥性和风险性的一面。一个做法中混合了合理与不妥、合理与风险,也恰是案发后社会舆论对此褒贬不一、认否并存的主要要素。可是,差人法律中何时能够运用暴力以及怎么运用暴力,均是有明文规则的。有关法令法规规则了差人法律中运用暴力有必要遵从必要性准则、份额性准则,其要旨是尽或许控制暴力,防止不必要的损害成果。换言之,差人法律中运用暴力,唯有在紧迫状况且不得已的状况下才具有合理性。详细到本案,被告人王文军如同还没有运用暴力去“制服”被害人的必要性,其依然有挑选别的扫除波折办法的或许性。既如此,其挑选揪头发、向下扭按的“制敌招数”这么的风险做法,当然即是极点不妥的。

    其次,发作了刑法制止的逝世的成果,并且这一逝世成果与被告人王文军施行的“扭按周秀云头部使其躺倒在地”的风险做法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络。周秀云死因鉴定定见扫除了周秀云因别的要素而逝世的或许性,也证实了被告人王文军的做法与被害人周秀云的逝世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络。至于周秀云逝世时刻,终究是倒地后不久呈现的,仍是本案的各个被告人带着涉事民工以及被害人周秀云脱离现场,甚或是在送医院途中发作,关于确定被告人王文军的做法与逝世之间的因果联络没有任何影响。

    第三,被告人王文军关于自个的做法致使被害人逝世的成果在片面上具有过错。被告人王文军与别的搭档出警实行公事,与现场的涉事民工时有肢体抵触。即便对(包含周秀云在内的)“无理取闹”的涉事民工很生气,法律做法有不标准、乃至某些过激的地方,也主要是想约束他们打乱工地次序的做法,赶快康复正常状况,底子谈不上对涉事民工有损害或许致死的成心,因而片面上彻底能够扫除直接成心。一起,在有或许挑选更为平缓的办法或许手法时,却采纳了不妥的、风险的做法,因而致使了被害人周秀云的逝世,被告人王文军关于自个做法致使该逝世成果的发作并非彻底出人意料。作为从警多年的老差人,本次法律活动的主办差人,王文军关于出警时遵从啥样的标准、在何种状况下应当采纳何种办法,应当是了解和清晰的。因而,在对其时坐在地上的被害人周秀云抱腿、自个站立并揪着周秀云头发,力气比照悬殊的状况下,被告人王文军对自个做法或许致使严峻伤亡成果的实践,最少具有留意的责任(即刑法第15条规则的“应当知道”)和防止成果发作的责任。那种以为该逝世成果是被告人王文军客观上不行防止、片面上不行预见的意外作业的观念,与以为该逝世成果是合理法律活动的一定成果的观念相同,都是不能成立的。

    需求着重的是,依据本案的实践和依据,被告人王文军对被害人周秀云的逝世,不只(如前所述)没有直接成心,并且也不存在直接成心。直接成心,是指做法人明知自个的做法或许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听任该损害成果发作的心思心情。从知道要素来看,做法人现已知道到自个的做法的风险性和这种风险性转化为实践损害成果的或许性;从毅力要素上看,做法人对是不是发作损害成果在心思上持听任的心情,也即是说,损害成果的发作并不违反做法人的原意。在这种知道分配下,做法人在客观上就体现为继续施行既定的风险做法,然后致使或许容认损害成果发作。简略说来,即是做法人片面上“想到了”(或许致使的成果),尽管“不愿意”(看到损害成果),但客观上却“没有停下来”(风险做法),以致损害成果实践上发作了。剖析本案,被告人王文军在处置胶葛的法律进程中,致使了被害人周秀云的逝世成果。但这一成果并非被告人王文军意料傍边,更非其有意听任。案子实践标明,被告人王文军法律进程中遇到涉事民工的阻遏,尤其是被害人周秀云对其抓挠、抱腿的做法构成了对其公事做法的波折,为了赶快扫除波折、康复次序,被告人王文军施行了“将涉事民工铐上警车”、“抓住被害人周秀云头发”,继而“扭按周秀云头部使其躺倒在地”等做法。仅有这些依据,尚不能推导出被告人王文军对自个做法致使被害人周秀云的逝世在片面上具有明知,更不能得出被告人王文军对被害人周秀云的逝世持听任的心思心情,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直接成心。

    被告人王文军关于被害人周秀云的逝世,片面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刑法上的疏忽大意过错,是指做法人应当预见自个的做法或许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损害成果发作时的心思心情。本案实践和依据标明,面临被害人周秀云的羁绊和阻遏,被告人王文军在施行扫除波折做法时,本应当留意自个做法办法的稳当性、做法强度的恰当性和做法或许致使严峻成果的风险性,但因急于约束打乱、康复次序,居然没有留意到自个施行的“扭按周秀云头部使其躺倒在地”做法包含了致使被害人周秀云逝世的极大风险。被告人这种片面上的“没有留意”,还能够从被告人王文军将被害人周秀云摁倒在地后,又用脚踩着她的头发(继续约23分钟),继而让其搭档将周秀云抬上警车带回派出所,以及在回到派出所后依然没有知道到被害人周秀云或许逝世的风险等一系列做法实践中得到证实。 “应当留意”而“没有留意”,是确定疏忽大意过错有必要具有的构成要素。因而,公民法院确定被告人王文军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是非常精确的。

    在本案施工现场的抵触中,被告人王文军的做法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别的差人的做法尽管有不妥的地方,但这些不妥做法关于被告人王文军的做法没有促进效果,与被害人周秀云的逝世之间也不存在因果联络,所以不成立违法。

    二、被告人王文军等差人在派出所的做法构成乱用职权罪

    庭审查询的实践显现,被告人王文军等人将涉事民工带回派出所后,对他们施行了殴伤做法,终究致使一人遭到轻伤的成果。公民法院依据案子的实践、依据,已依法确定被告人王文军等人的做法构成乱用职权罪。

    关于被告人王文军等人施行的乱用职权做法疑问。檀卷资料显现,在施工工地处置胶葛的法律活动中,被告人王文军等人不只法律心情粗犷,并且法律做法极不标准,如随意将涉事民工称之为“违法嫌疑人”;在没有查明违法者、也未请示领导或与别的法律人员协商的状况下,过错传唤案外人,乱用械具,致使矛盾激化,与涉事民工发作肢体抵触。在回到派出所后,未按照规则处理手续,也未征得带班所长赞同或赞同,即私行对涉事民工进行留置;违反规则,将涉事民工带入未装置监控的非办案区,对涉事民工进行殴伤,构成其间一名涉事民工轻伤的成果。被告人王文军等人的上述做法,严峻跨越差人应有的职权规模,严峻背离了本来行职务时应当遵从的根本请求和根本标准,构成了乱用职权。

    关于被告人王文军等的乱用职权做法构成的社会影响疑问。依据2012年12月7日发布的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不尽职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疑问的解说(一)》榜首条第(三)项的规则,“构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归于刑法第397条规则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严峻丢失”的现象。怎么确定“构成恶劣社会影响”,是一个理论和实践中颇具争议的疑问。在本案中,控辩两头关于何谓“恶劣社会影响”就各不相谋。如公诉机关以为,“该作业发作后,受害人家族屡次前往新能源汽车展省、市有关部门进行信访、指控,并将被告人王文军脚踩头发的图像、视频上载网络,被各大网站广泛转发,网民很多点击和跟帖,很多媒体继续跟踪报导,致使社会剧烈重视,严峻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名誉,构成了分外恶劣的社会影响”。而辩解人则以为,“构成分外恶劣社会影响系因被害人一方发布不实信息所形成的”,并以央视焦点访谈往后舆情发作严峻改变,证实“之前的虚伪新闻和不实报导是构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接要素”。弦外之音,假如被害人一方没有曲解案子实践、进而没有上网传达,没有网民的高点击率,就不会发作如此恶劣的社会影响。正本,“恶劣的社会影响”是一个客观存在,一个作业关于社会终究发作良性的影响仍是恶劣的影响,取决于作业本身的性质及其恶劣恶程度,并不取决于传达主体和传达手法。当然,与传统纸质媒体比较,网络使恶劣作业传达的速度大大加速、受众面越来越广。剖析本案,被告人王文军等人乱用职权所构成的社会影响满足恶劣,需求动用赏罚加以赏罚。一些恶劣影响举例如:(1)差人能够在派出所内殴伤别人,至于那些违法分子和违法嫌疑人更难逃厄运;(2)派出所本为处理公事之所,处理民众胶葛之所,保证公民权益之所,为公民效劳之所,可在本案中,却让被告人王文军等人将其变成了宣泄报复当事人的场合;(3)民众面临出警差人的任何处置,只能惟命是从,不能有任何不满做法,不然,回到派出所必会招来拳脚乃至棍棒,等等。上述做法严峻损害了差人在广阔公民大众中的名誉和形象。

    综上述,被告人王文军等的乱用职权做法,且该乱用职权做法构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峻损害了公民差人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名誉,构成了刑法第397条规则的乱用职权罪,应当追查刑事责任。

    三、一点考虑

    本案起因于差人的不妥公事活动,自案发伊始,就一贯伴跟着警界与社会各界对作业性质的争辩,其间致使的考虑怎么约束差人的权利,使差人的法律活动愈加标准和具有人道化,怎么看待差人暴力以及某些有损差人集体形象的作业,一句话,怎么构建新式的警民联络,是值得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仔细考虑的课题。

    经历证实,任何国家都不也许废弃差人准则,相反,脱离了差人,公共安全、社会安稳和自个安全就没有保证。所以,从广阔民众的视点讲,咱们没有必要由于单个差人违法违法,就质疑差人法律的合理性,不只不合作,并且相对立。精确的心情是,应当将差人看做法律者、社会次序的维护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对差人合理的法律做法坚决支撑,对差人违法做法应当经过合法办法来纠正,好心提出批评和主张,协助其合理地行使权利,实行职责,一起营建杰出的社会次序。

    相同,差人也不该当由于某些民众的非理性、乃至单个人的有意“寻衅”,而以为到处是“刁民”,对“刁民”不能心慈手软,忘掉了自自个民差人的身份,扔掉了为公民效劳的主旨,乃至将某国外差人无度运用暴力作为抱负的仿效目标,而对本身的缺点不加检核。精确的心情应当是,不断加强本身涵养,进步本身本质,尤其是经过本案,仔细反思和反省,从中罗致经历,不断增强法令知道,结实树立大众观念和法律为民观念,在刚性的法律活动中遵循人道化理念,让公民大众了解、了解差人作业的性质和特色,经过尽力,树立调和的警民联络,使广阔大众变成协助、支撑公安法律活动的刚强后台。

    (作者系山西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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