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岁的老人刘恒(化名)从托老所走失,在垃圾场被发现时已经死亡,家属股票期权交易因此获赔20万元。由于赔偿款被孙子刘建强(化名)全部拿走,刘建强的3个叔叔遂将其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密云法院判决刘建强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3个叔叔各5万元。
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94岁的老人刘恒(化名)从托老所走失,在垃圾场被发现时已经死亡,家属因此获赔20万元。由于赔偿款被孙子刘建强(化名)全部拿走,刘建强的3个叔叔遂将其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密云法院判决刘建强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3个叔叔各5万元。
2014年7月28日,94岁高龄的老人刘恒从托老所走失。同年8月1日在密云一垃圾场找到,但是老人已经死亡。经协商,托老所一次性补偿老人家属20万元。在转账时,托老所按照老人的孙子刘建强的要求,将款打入其银行账户。为此,刘建强的3个叔叔将刘建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应得份额。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恒与老太张云兰(1952年因病去世)育有四子,刘大(1993年去世,刘大之妻1994年去世)、刘二、刘三与刘四,刘建强系刘大之子。刘恒走失死亡后,其家属与托老所负责人签订协议,约定由托老所一次性补偿20万元;双方签订协议后互不追究一切责任,后托老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0万元汇至刘建强农行账户。
开庭审理过程中,刘建强称诉争的20万元系托老所给付其个人的“封口费”,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依据查明的实情,本案诉争的20万元系托老所因刘恒老人走失死亡,对其家属的一次性补偿,该款应归刘恒的合法继承人共有。刘建强作为刘恒继承人之一,无权占有全部补偿款,其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刘二、刘三与刘四作为刘恒的继承人,对于其应继承部分有权要求返还,判决刘建强返还3个叔叔各5万元。
今年2月份,因刘建强未主动给付案款,刘二、刘三与刘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刘建强已经给付3万余元。鉴于双方系亲属,于7月双方商定好刘建强必须从自己每月工资中拿出部分用于股票期权履行义务,目前还在进一步履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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