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07-01 01: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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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标题:“天价烟局长”周久耕耕耘成作家 弛刑3年上一年出狱 “网络反腐案“后续追寻(上)

    法制晚报·观点新闻(记者庞岚)从2008年年末开端,跟着互联网遍及和微博等即时传达东西的运用,官员们不经意间显露高级手表、名烟名酒等状况,往往遭到仔细网友的重视。在网络审视以及随后跟进的安排查询下,这些被额定重视的官员很少逃过,从观海解局近来追寻报道的“表哥”杨达才,到“天价烟局长”周久耕等人逐个落马。因而,2009年曾被称为“网络反腐元年”。

    那么,除了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表哥”,当年那一批因网络反腐而落马的官员现状怎么?请看观海解局为您逐个整理。

    天价烟局长周久耕两次短租房共获三年弛刑 上一年已出狱

     

    回放:2008年12月10日,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原局长周久耕承受媒体采访时抛出“关于开发商低于成本价出售楼盘,下一步将和物价部门一同进行查办”的言辞而引发网友重视。

    2008年12月14日,有网友发帖称,“周局长一条烟抵下岗工人3个月低保。”配发相片注:“九五至尊”,一条1500元!12月15日,有网友发帖指认周久耕所戴手表是“江诗丹顿”,价值约10万元。

    2008年12月29日,周久耕被革职。2009年2月13日,南京市江宁区纪委武汉仓库出租对周久耕立案查询。2009年9月29日,周久耕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产业人民币120万元。纳贿所得赃物人民币1071257元、港币11万元,予以追缴。 

    后续:2017年2月28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周久耕纳贿罪惩罚与实行改变刑事裁决书》。从裁决书傍边能够看到,周久耕曾在江苏省姑苏监狱服刑。

    在裁决书中有这样一句话:2012年6月29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293号刑事裁决弛刑二年(刑期至2018年3月22日止)。

    2016年8月31日,实行机关再次提出弛刑主张书,以为罪犯周久耕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仔细恪守法令法规及监规,承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维、文明、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统计员劳作,努力完成劳作使命。为此,2013年以来,遭到监狱表彰一次、记奖一次,被监狱同意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体现杰出。判定断定的产业责任已实行结束,主张予以假释。

    2016年9月30日法院裁决:周久耕再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弛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也就是说,周久耕已于上一年春天刑满释放。

    此前曾有报道说,周久耕在看守所内现已写就了一本长达35万字的长篇官场小说,因而还有网友称之为“监狱作协主席”。但时至今日,记者在多家图书出书渠道以作者周久耕为关键词进行查找,却并无官场小说,仅有其落马前主编或参加编写过的《江宁经济志》和《江宁民政志》等等。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弛刑、假释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其间规则:确有悔改体现或许有建功体现的,一次弛刑不超越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体现并有建功体现的,一次弛刑不超越一年有期徒刑;有严重建功体现的,一次弛刑不超越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体现并有严重建功体现的,一次弛刑不超越二年有期徒刑。

    周久耕一次性取得两年弛刑的状况发生于2012年,在该规则正式实施之前。

    湖南网络反腐榜首案主角何智 两次上诉从20年改判13年

     

    回放:何智落马的原因,是一个网民的网贴《江南商城正被任意并吞国有资产》,网贴称他是株洲江南商城的职工。2005年,企业改制几经折腾,时任株洲市粮食局局长的何智,终将固定资产5000万元,地产价值8000万元,年运营收入1500万元的江南商城,以1130万元的超低价格,卖给了市场内做灯具运营的个体户戴某。

    合理株洲市纪委预备开端查询网友告发的状况时,俄然接到湖南省委领导批示的督办函,期望株洲严厉查询此事。

    据时任株洲市纪委书记的杨平介绍,何智是榜首个因网民告发而落马的在任局长,是倒在株洲网络反腐风暴中的榜首人,此案也成了我国网络反腐的一个里程碑。

    2008年10月6日,湖南株洲天元区法院榜首审判庭济济一堂。当日,从前风景无限的“全国粮食体系劳作模范”、原株洲市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何智受审。

    终究,被告人何智犯纳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纳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议对其实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产业人民币20万元、罚金人民币3万元。

    后续:和一审判定时的“万众瞩目”比较,不为人知的是何智尔后两次上诉,实践实行刑期从一审的20年缩短到了终审的13年。

    记者从我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一审判定后何智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3月13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定确定被告人何智犯纳贿、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产业人民币20万元。但被告人何智仍然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交办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从2014年发布的终审判定书来看,原审傍边有一笔150万元的涉案资金曾被确定为挪用公款,但终审判定以为:申述人何智为戴某收买江南商城国有股份筹集资金用单位存单质押担保,只证明了江南商城在进行改制过程中,戴某为顺畅收买江南商城国有股份,筹集资金,向何智求助。何智应戴某的恳求,个人决议用粮食局的一张150万元存单为戴某供给质押担保。没有依据证明在该过程中何智与戴某之间事前约好获取个人利益,也无依据证明何智实践获取了个人利益。挪用公款的实质就在于公款私用,所以对这一笔质押担保不宜以挪用公款罪处理。

    可是何智还曾用株洲市粮食局的150万元定期存单,为刘某借款供给质押担保,协助刘某收买南玉公司国有股份资金,且尔后从中分得盈利19万余元。所以这150万元被定性为挪用公款。

    最终,终审判定为何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与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产业20万元,兼并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产业20万元。决议实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产业20万元。

    解读: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则,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挪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许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交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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